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来源: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
财政部、两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门年模纳免征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的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销售小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额万
二、元下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值税增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税人税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两部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门年模纳免征
三、对月的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小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额万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元下是值税增值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本文地址:http://bbs.kalent-zaiz.com/html/473e32999197.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